土地储备制度法律机理探析王保信*摘要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近些年从香港引进、当前大部分省市相继采用的土地资源运作制度,其相关法律机理的研究尚嫌薄弱
本文从土地储备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动因、土地储备制度运作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及土地收购、储备行为的法律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期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法律机理有所揭示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法律动因法律原则法律性质一、土地储备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法律动因之探源(一)土地资源自身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矛盾是催生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的沃土(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动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亚当
斯密语),为实现其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倾力而为
同样地,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非一致性,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形成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规模经济效应,相反,通常情况下都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甚至是无政府主义的不良后果
为了矫正私利主体的各种非理性行为,国家(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之统治体)必须运用其认为可行的统治方法予以规制
在长期的实践当中,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
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如价格、利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的调节,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趋于平衡,另一方面则使社会的供给与需求结构达到平衡,从而令资源配置趋于合理
土地储备制度产生极为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动因即是:顺应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用制度的法律化规制土地市场,使土地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
(三)土地价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诞生的现实动因土地作为一种典型地不动产,总是固定在地球表面某一确定的经纬度上
与地理学上的土地概念不同,[3]法学上的土地是指能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借以创造财富的陆地地表
随之科技的进步,现代人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走向集约化,土地的价值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