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a内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a管理条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是
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三条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a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
第四条a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1
a理事和理事会;2
a高级管理人员;4
a各部门负责人;5
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第五条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1/41
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2
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3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50%以上的投资活动
调整a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5
调整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第六条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组织召开理事会;2
a理事会、监事换届会议;3
拟任主要负责人审查、主要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罢免;4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和年检;5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与变更;6
a的分立、合并;7
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及刊物发行等;8
a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兴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捐2/4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