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
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