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职员得到必要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规范公司相关的教育培训流程,确保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和意识得到逐步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减少职业伤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用人部门负责实施部门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含各部门经理)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它需要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五条科长级(生产调度)管理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二)本部门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本部门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
(四)本部门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第六条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二)本工段班组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本工段班组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四)本工段、班组工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