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职员得到必要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规范公司相关的教育培训流程,确保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和意识得到逐步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减少职业伤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用人部门负责实施部门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含各部门经理)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它需要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第五条科长级(生产调度)管理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二)本部门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本部门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四)本部门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第六条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与本部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二)本工段班组及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本工段班组主要危险因素及其识别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和机电、燃爆、消防常识;(四)本工段、班组工艺流程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五)人身安全、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报告、调查处理办法。(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八)其它需要培训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学时的规定:(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二)科长级(调度)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三)所有的工段长、班组长级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应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一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一条公司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二)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文化知识;(三)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事故案例和预防事故措施;(五)消防知识等。第十二条部门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二)本部门危险控制点(区域)、危险因素、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三)本部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处理措施;(四)本部门具体消防知识。第十三条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