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管理制度XX省第一类疫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第一类疫苗的使用管理,提高第一类疫苗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承担免疫规划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职责,单位法人为第一类疫苗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内部职责明确区分单位人员第一类疫苗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一类疫苗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辖区第一类疫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章疫苗计划制定与分发第五条第一类疫苗实行逐级报告使用需求计划制度
各级应建立与《规范》规定储存量相适应的疫苗使用需求计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辖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辖区第一类疫苗的年度使用需求计划,并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
(一)乡镇卫生院(接种单位)应当根据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第一类疫苗的使用需求计划,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苗年度使用需求计划表
(二)县级和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汇总、平衡辖区疫苗使用需求计划,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分别于每年的7月25日和8月10日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疫苗年度使用需求计划表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汇总、平衡各设区市上报的年度需求计划,制定全省疫苗年度使用需求计划,于8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审批
疫苗年度使用需求计划批准后,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第一类疫苗,并下发疫苗的分配和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