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1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
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