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吃饭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张某为A市某加工厂一名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实行倒班制
20xx年2月的一天,张某的上班时间为16点至24点
晚上20点时,张某在做完一批产品后,感到有些饿,于是想骑自行车到外边吃点饭(该工厂对其工作人员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吃饭时间,也未设专门的食堂)
张某刚走到工厂存在自行车处,由于地面比较滑,不慎摔倒致左手受伤,摔伤后因左手不能动弹,无法骑车,未出去吃饭而返回工厂,继续坚持工作,直到下班后才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医院检查诊治
20xx年3月,张某向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张某离开工作岗位到外面吃饭,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受伤,与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认定张某受伤为非因工受伤
20xx年4月,张某不服A市劳动保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特殊的工作时间出去吃饭,应属于因工作受伤,遂撤销了A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并责令A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后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了张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评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是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原因引起的伤害
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
首先,“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根据国务院1995年3月颁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但是,如果单位依法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那么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就是该职工的工作时间,显然张某受伤属于工作时间
第二,关于工作场所的解释,我们可以参考国际劳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