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解释】本条是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给予相应制裁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严格限定了基金的支出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为防止基金流失,条例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因此,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本条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关于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纪律、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
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纪律责任,即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的惩处措施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按降低两个以上职务的标准重新确定职务和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解除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并不得重新被录用
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经办机构属于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