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意见各科室: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XX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甘语委〔xx〕28号)和《XX县区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实施意见》(张政办发〔xx〕11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义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载体
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全市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一)用语方面1
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用语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5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二)用字方面1
公务用字、公文用字、出版物用以及公共场所宣传设施用字和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出现错别字
公务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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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各类文件不得在汉字标题和行文中使用外国文字代替汉字表达,专业术语、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