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办国办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工作意见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号,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央两个《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并运用审计成果进行教育,以提高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权利义务的了解,进一步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统一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如有与此规定不一致的,都应进行调整规范
继续执行《XX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省委办[*]70号),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继续按照《XX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市(地)、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离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
对纪委书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授权下级组织部门安排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审计程序统一按照中央两个《暂行规定》执行
在立第1页共2页项操作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采取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在年初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的方式,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任务计划;特别需要的审计,可以临时提出
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