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甲等残废军人离职后旧伤发作,依照规定单位仍应承担责任1972年5月,罗战在部队因公受伤致残,被定为二等甲级伤残,领到了民政部所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1976年,罗战复员回地方,被安排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工作
在那里,罗战先后当过收发员、食堂管理员、秘书、商行经营管理等职务,到了1990年,单位安排罗战到门卫值夜班,被罗战以孩子小、不适合夜班工作等理由拒绝,从此,单位再也没有给罗战安排工作
罗战开始在外面打工
20xx年,罗战意外摔伤了那只伤残的手臂,造成骨折,为治疗支出医药费3800余元
罗战找到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要求全额报销医药费
但是发现原单位的性质已经在1997年由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单位,并参加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条例,罗战只能报销部分医药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罗战在部队受伤时定性是二级甲等伤残,属于“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该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并且,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1994年3月起,机械研究所就停发了罗战的工资,从1998年10月开始,仅发给罗战200元生活费,近一两年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罗战最低生活费
在对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东城区法院的辩词中,机械研究所解释道:之所以在1990年以后没有给罗战安排工作,是因为他不服从单位的安排,不接受门卫岗位的工作
而停发工资的理由是,罗战曾经担任过天力公司大鹏电器商行的经营工作,后发现商行在经营中的违纪问题涉及到罗战,所以研究所给予罗战等人扣款处理
“由于罗战长期不上班,不服从安排,研究所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