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办税服务厅的设立为征纳双方在税收工作中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当前,办税厅除处理一般纳税事项外,还根据纳税人的违章现象实施行政处罚
一、当前办税服务厅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纳税申报违章处罚
凡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交纳税款的,办税人员除加收滞纳金外,另对其予以处罚
2、发票违章处罚
纳税人在交旧领新发票时,办税人员如发现有撕页,折页等违章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3、税务登记违章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收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后,办税厅人员实施处罚
4、其它违章处罚
办税厅是税务部门对外的窗口,与纳税人能直接面对面的接触
故很多原属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也在办税厅直接处罚二、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1、处罚的主体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即稽查局)
”而办税服务厅作为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并非一级税务机关
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必须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
2、处罚程序执行不到位
办税服务厅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并且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应采用一般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均是采用了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1页共2页3、处罚文书不规范
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当直接开票处罚了事,应填写必要规范的处罚文书,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并当场交给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