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三)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四)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长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1项、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