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5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30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