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适用浅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梁硕南由于宝安、龙岗两区是XX市的行政区域,却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同时宝安、龙岗两区又属中国和XX省的普通行政区域
而国家、XX省、XX市、深圳特区的劳动立法又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存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如何适用的问题
笔者在为劳资双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同类案件、同在宝安、龙岗两区,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法官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裁判
这样一来,就有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感到困惑和无奈,从而失去依法维权的信心,不利于全民普法活动的开展
有感于此,笔者想就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也许笔者的某些观点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笔者欢迎持不同观点的各界朋友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商榷,望能抛砖引玉
要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明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要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根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去适用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如下: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