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机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7〕96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农机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xx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xx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条市农机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五条全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
第六条全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第1页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