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能源建设还是气象部门扩权“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这一表述来源于6月14日XX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XX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原本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的条例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猜想和调侃:如果风和阳光创造的效益也要划分所有权,那么风和阳光的所有者是谁,喝西北风,晒太阳是不是算在动用这个“主人”的东西
而业界人士更关心的是,《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一些地区要收紧对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的审批
也有人质疑,《条例》从法理上来说是否站得住脚
引发公众热议的《条例》究竟要规范什么
立法的适度超前
尽管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在气象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XX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说,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XX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XX省的气候资源比较丰富,其中风力风能的可利用区、季节利用区面积大,风能储量居全国第四位,太阳辐射能储量丰富,与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华东等省份相仿
但马旭清说,XX省在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逐步解决:首先,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监管部门还不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还不十分清楚
其次,对气候资源的探测活动缺乏有效监管
有些探测活动是企业自行开展的,探测标准不统一,资料数据不准确
再有,探测成果还未得到有效利用
由于气候资源探测成果统一汇交、复核制度尚未建立,探测结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气候资源保护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局部气候改变等不良后果
《条例》对规范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意义重大
有媒体报道说,《条例》出台的第二天,恰逢全国地方气第1页共5页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XX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