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通过清理,使我区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区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纳入清理范围。根据《*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117号令)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方案。三、清理标准(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等内第1页共5页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四)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予保留。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四、清理工作分工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为:(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正式文本。(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1、对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2、整理汇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派给执行部门先行清理,并对执行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3、建立继续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4、结合执行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修改,报区政府审批。(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负责:1、对本部门以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第2页共5页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2、对本部门执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3、建立继续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4、对需要修改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对本部门执行的需要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原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部门配合。因机构调整原发文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不能认定为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的,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五、工作步骤(一)部署准备阶段(20XX年4月1日至4月30日)。1、区政府制定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2、区相关单位、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清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