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通过清理,使我区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区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纳入清理范围
根据《*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117号令)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方案
三、清理标准(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等内第1页共5页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