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昌州质技监法"20XX"27号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局机关有关科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依法行政制度通知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9月24日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
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第1页共2页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