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XX〕100号)和《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浙府法发〔20XX〕58号)精神,我市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自20XX年4月起,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二、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3.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4.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第1页共5页5.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7.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种类;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等;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4.工作规划、计划、要点;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6.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7.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9.有关行政区划批复;10.涉密文件;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13.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5.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16.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17.其他不符合《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三、分类管理(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第2页共5页1.起草。20XX年4月1日起,市直属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提请市政府发布的,除提交草案外,必须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见附件1)。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文件涉法内容说明、文件制定程序说明、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自发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的,需说明理由。2.登记。市府办收到起草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后,进行形式审查,报送的材料如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相关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或讨论会后,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列入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令)制定计划的,由起草部门直接送法制办登记并审核。3.编号、发布。市府办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