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XX〕100号)和《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浙府法发〔20XX〕58号)精神,我市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就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自20XX年4月起,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
二、实施“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1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3
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4
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第1页共5页5
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
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7
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