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01-5-20070312)1.目的与范围1.1为加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特订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的完全固定、半固定、封闭、半封闭的各种防护罩;机械或电气的连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给出料装置;限制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紧急停止装置;防止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各种行程限制装置;机械或电气锁紧装置;防触电保护和接地接零保护装置。2.总则2.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装和改造,由使用部门或工艺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改造方案和图纸,经安技部门审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2.2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改装后,由改装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技术文件资料交于设备部门收入设备档案。2.3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单独报废拆除后须按原型号补齐,否则主体设备不允许继续使用。2.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须与主体设备同时维护保养。2.5任何人、任何部门严禁私自拆除、停用、挪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损坏须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修复前主体设备严禁使用。3.考核3.1凡是无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按《安全奖惩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