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根据《XX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第1页共15页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