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
”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
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
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
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
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
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
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