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厂方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梅州市平远县某水泥厂一员工来信反映他的不幸遭遇
他于2000年4月检修本厂职工工房时发生了工伤事故,跌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
2000年12月,经伤残鉴定为“六级”,当时,平远县社保局、劳动局给予一次性3000多元的工伤伤残补助费,但厂方并无按政策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并拖欠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厂方说可报销80%,但要自己先垫付)
经多次交涉,厂方仍未肯支付医疗费、工伤补助等相关费用
20xx年,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已经超过期限
该员工对此感到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带着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律师(以下简称刘)
以下为记者与刘律师的对话
律师面对面记者: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当这种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时,职工就可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十)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十一)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记者: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刘: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得职业病时,应当到签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