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切实增强干旱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分级标准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特别重大(Ⅰ级)干旱灾害包括:1.灌溉农业区(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区、沿黄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下年1月失灌率大于35%;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4.兰州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重大(Ⅱ级)干旱灾害包括: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下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2.雨养农业区的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60%;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4.兰州市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较大(Ⅲ级)干旱灾害包括: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达到受旱面积的50%;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一般(Ⅳ级)干旱灾害包括: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的10~20%;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乡村、城镇的抗旱减灾和灾后救助工作。1.5工作原则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应急解决群众吃水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约、后开发的水资源应急配置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成立省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与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扶贫办、省气象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省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省军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武警甘肃省总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