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作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北京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
公司分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工程承包人找来木工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公司每日给付劳动报酬40元,王某干完活领取劳动报酬后与公司无其他关系
20xx年8月16日,公司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帮忙搬铁板,因下雨,铁板下滑砸到王某双脚上,后经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
公司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
20xx年9月,王某以自己是为公司干活受伤,且需要继续治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6000元
后经双方当事人和解,由公司给付王某5000元,王某撤回起诉
20xx年12月10日,王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
20xx年1月9日,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属于工伤
公司认为,王某是本单位雇佣的人员,不属本单位职工,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关系可解释为“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时,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综合劳动者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是否享有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样的待遇、雇佣关系是否稳定、是否享有社会保险等情况分析确定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未成为公司的员工,不享有公司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或条件,所从事业务又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仅是临时合作的关系,因此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进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