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群众来访接待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接访处访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接访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准确弄清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信访人的请求及理由等情况,认真填好接访登记表。第三条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一)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当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诉求。(二)对应由本级受理的,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签署意见,限期处理。(三)对异常、突发性信访和可能引发事端的重大信访及集体上访,耐心疏导,稳定情绪,防止激化矛盾,并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四)对重复来访人员,反映诉求有理的,督促有权处理机关重新处理或引导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反映诉求无理的,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访息诉。(五)对涉及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及时报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处理。第四条热情接待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如实予以答复。第五条对来访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第六条每月末做好来访统计报表,按规定上报。第七条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