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诊断为职业病谁买单[案例]何某于2008年3月入职甲煤矿,经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掘进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2年5月21日,何某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
2013年2月,何某与甲煤矿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甲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72700元
2013年4月,何某因身体不适,经市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
何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甲煤矿按照煤工尘肺壹期职业病待遇标准支付其应得到的工伤待遇
那么,何某的壹期职业病待遇应由谁买单
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尽管何某发现职业病时已经与甲煤矿终止了劳动关系,但甲煤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何某,否则,应视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所以,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
如果甲煤矿对何某进行了离岗前的健康体检,何某很可能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就查出患有职业病,亦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2个月之后被检查出患煤工尘肺壹期;由于何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当地规定,其职业病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会由甲煤矿参保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承担,也将因此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本案中,甲煤矿没有为何某进行离岗前的体检,且是何某工作的最后用人单位,所以应承担何某的职业病待遇
在这里,尽管甲煤矿与何某于2013年2月就何某8级伤残达成协议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煤矿亦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差(甲煤矿之前已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