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路送儿再上班遇车祸也算工伤老马出门,先绕路送儿子去上班然后再去自己所在的公司,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今日(24日),记者了解到老马的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佛山中院认为老马先送儿子再上班是“日常生活所需”,其绕行路线是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起因: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老马生前是顺德区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富×公司)的员工
20xx年7月17日7时30分,老马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途中遭受车祸身亡,交警认定他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家属为老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xx年1月29日,顺德区人社局作出第一次工伤认定,认定老马的死亡属工伤
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和佛山中院均判决撤销第一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xx年10月15日,顺德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决定书》,认定老马并非工伤;20xx年2月5日,顺德区人社局根据老马家属提供的大岗居委会于20xx年3月10日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证人证言》,撤销第二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同年4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老马的死亡属工伤
富×公司不服,再次起诉请求撤销第三份《工伤认定决定书》
争议:送儿子再上班算不算工伤一宗工伤认定为何如此曲折
原来,当日马某是先送儿子上班后再去公司,并非从住所地出发直接上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富×公司认为,老马的工作地点在顺德区大良五沙沙坑工业区,在其居住地的西面;车祸却发生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加油站对开路段,在其居住地东面
老马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不在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因此其不属于工伤
不过,顺德法院一审认定,老马送儿子上班属“日常生活的合理活动”,其绕行路线可视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