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制度。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4、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7、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8、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纪委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9、本人认为应当向纪委报告的其他事项。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1、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2、报告的形式,一般应书面报送,按规定应该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3、领导干部本人应自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若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纪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四、几点注意事项1、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2、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3、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公司纪委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一经查出,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4、公司纪委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