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的确定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相应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案情伟丽系重庆财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鑫公司)职工,财鑫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
伟丽上班时因头皮被机器拉伤住院治疗,财鑫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伟丽病情好转出院后,自行转院做面部整形手术并支付医疗费36321
伟丽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伟丽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财鑫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财鑫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万余元
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财鑫公司支付伟丽49548
4元,驳回了伟丽其余仲裁请求
伟丽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后,伟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财鑫公司收到工伤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扣除财鑫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后共计41650
因伟丽转院所做整形手术费工伤基金未予报销,双方就该笔费用是否由财鑫公司承担产生争议
裁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鑫公司为伟丽参加了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伟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但财鑫公司仍应向伟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财鑫公司支付伟丽49548
4元,驳回伟丽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伟丽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期间财鑫公司收到的工伤基金报销费用中,对伟丽转院所做整形手术费未予审核报销,故双方争议焦点为整形手术费应否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应由劳动者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