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工人骑车拿电锤遇车祸公司否认他工伤西安一家建筑公司在南充从事建筑作业时,一名工人替工友骑摩托车去另一建筑工地拿工具,途中被车辆撞伤
但该公司却不承认这位工人受伤属工伤,将认定工伤的行政部门和作出行政复议的主管单位告上法庭
昨(2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认定这位工人属工伤,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A工人受伤公司不承认是工伤西安市一家建筑公司某项目部,于20xx年下半年在南充某建筑工地作业
20xx年11月13日,因工地上的电锤被打坏了,工地带班负责人安排工人黄悦到公司所属的另一工地取备用电锤,黄悦让工友陈凯去取
当天下午1时38分,陈凯在驾驶摩托车前去取电锤的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陈凯没有责任,而小轿车负全部责任
随后,陈凯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下颌骨骸骨骨折等全身多处受伤
20xx年10月8日,陈凯向南充市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于20xx年10月21日向西安这家建筑公司送达了调查举证通知书
随后,该公司于20xx年10月23日向该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提供了《陈凯受伤事故说明》,认为陈凯不属于该公司员工,其私自骑摩托车去拿工具是个人行为,其受伤不属于工伤
20xx年11月12日,该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凯为工伤
但该建筑公司不服,于20xx年1月21日提出了行政复议,并提供了《情况说明》
20xx年3月2日,相关主管单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陈凯系工伤
该公司仍不服,遂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单位告上法庭
B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为工伤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西安某公司诉称:陈凯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其私自骑摩托车去工地拿电锤是其个人行为,没有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