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XX县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XX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