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业机械管理条例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科研、推广、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农业机械的技术改造
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社会化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调拨、占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农业机械科研单位、设置农业机械专业的院校、农第1页共7页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根据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九条农业机械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