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统计管理条例作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统计行政执法,无论在法制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体系建设、外部环境建设上,远远跟不上统计发展的需要
下文是XX省统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XX省统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者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第1页共8页(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三)对统计检查中需要查询或者要求改正的问题,可以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统计检查建议书》
第六条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