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制度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为加强项目建设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设单位是项目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第二条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
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
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
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材料、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1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条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