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车辆监管责任,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车辆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入厂规定1、人事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入厂的手续审查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入厂时,应查验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将检查的相关记录进行存档
对未取得相关证件的驾驶人员,一律不允许办理入职手续
每月底,人事部应将当月机动车驾驶员的入厂登记情况送报一份至安全部
2、对于已入厂但未有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司宽限半年时间进行考证,在半年期限到达后,仍然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将停止机动车驾驶资格
二、运输安全管理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2、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3、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4、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安装普通“水箱型”净化装置)5、运输矿碴时,不准超出马槽高度的20厘米,严禁超载运输
6、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7、井下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应鸣号减速慢行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第1页共3页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5米的间距,以防发生碰撞
11、在料场、溜井口、镑房等车辆密集场所,应按秩序行驶,以防车辆拥挤发生事故
12、车辆驾驶员要每班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13、所有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114、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