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的重要性公司认为不构成工伤条件,员工时隔一年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遭到该部门拒绝,这样的拒绝是否合理合法呢
【案件回顾】20xx年2月15日,A君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任该公司项目主任,合同期限三年
20xx年3月24日下午,A君驾驶电动车沿湘潭市霞城乡三塘路由西往东至和平村村道路口,与B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A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得知A君出事后,公司当天即向湘潭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填报《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告了事故原因、事故地点、事故类别及受伤职工基本情况,湘潭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在《湘潭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上盖章
事故发生后,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A君是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上报条件,且认为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遂停止了收集上报工伤保险资料的工作
这之后,A君家属强烈要求申报工伤认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A君在工伤申报期限三个月内向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积极为A君申报工伤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三个月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递交A君工伤申报材料
20xx年7月28日A君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书》及出院记录、《工伤事故报告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A君的申请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条件,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A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A君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A君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公司因认为A君酒后驾驶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申请条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但A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