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办理《存许可证》
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