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本质与作用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本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
市场经济越发展,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越错综复杂,就越迫切地需要完善的法制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良好秩序
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与遵守两个方面,二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
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与否的标志,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从根本上说,还决定于这些法律和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真正得到遵守和执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制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需要方针化,政策具体化、条文化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范,使得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
由于制定和发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
这是一个多层次的、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立法体系
在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外,为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规章的性质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从属性、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细则、通知等
这些行政规章和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