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待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单位及职务、本人简历、参加培训情况,团组织推荐情况
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组织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容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时间
公示的时间为十天
四、公示形式及范围:公示采取张榜公示的形式:公示的范围,以党支部为单位公示,张榜公示应选在便于师生员工知晓的公开场所进行,逐步推行在学院党建网络公示,要考虑让尽可能多的师生员工了解情况,参与监督
五、公示程序:1、公示对象
(1)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后,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列为公示对象
(2)经支委会议研究提出需要转正的预备党员,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工作由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党总支予以指导
2、收集反映
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各种意见,制作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来信(访、电)登记表》
公示截止后,要制作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3、调查处理
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最后由党支部对照党员标准提出是否发展(转正)的意见并报党总支同意
同意发展(转正)的,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规定程序办理
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将发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