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二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
第三条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
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作出的决策,要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广大员工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第五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在充分酝酿、协调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六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属于党委自身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属于公司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应先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原则意见
党委常委要按照党委(常委)会的研究意见和分工的不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
其中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