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2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的精神,培育和发展我区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自治区矿业权有形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鉴证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出让矿业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设置方案,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