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杜志仙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担,教师的开展和提高直截了当阻碍着国民素养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
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化的感悟
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征询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卑微、权威与平凡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
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确实是互相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开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
”特别明显,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不管是作为人的学生,仍然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
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开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根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历
二、受教育权的开展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开展和完善的过程
现代社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