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杜志仙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担,教师的开展和提高直截了当阻碍着国民素养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化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征询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卑微、权威与平凡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确实是互相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开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特别明显,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不管是作为人的学生,仍然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开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根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历。二、受教育权的开展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开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开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根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征询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开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开展的态势。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假设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时机。”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根本原那么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时机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青年、青年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青年、青年,提供各种方式的赞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开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遭到了阻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赞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青年、青年的受教育权。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协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