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7、《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12、《浙江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5、《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6、《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二、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10、《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1、《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12、《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条13、《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六条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条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1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1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9、《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20、《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