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调配治理制度1
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治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精确性
按照:《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第81条3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施行负责
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展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按照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
其他处方药,顾客能够在药师指导下购置和使用
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
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回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