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调配治理制度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治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精确性。2.按照:《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第81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施行负责。5.内容: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展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按照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能够在药师指导下购置和使用。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回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