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设想一、提起反诉的程序性条件(一)形式条件1、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存在与否而受影响
因此,提出反诉应当具备起诉的条件,即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
本诉超过诉讼时效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设想完善我国反诉制度之设想,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3)
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3、当事人条件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
如果不是本诉被告提起诉讼,或者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以外的人提起诉讼,就不是反诉
(二)反诉的管辖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如反诉单独提起时,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那么该反诉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若该反诉属本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因为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意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受理本诉的法院应当有权受理
例如,对反诉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受理本诉的法院就可以受理该反诉
如此,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充分发挥了反诉制度的功能
(三)提起反诉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并未规定反诉状,那么被告提出反诉是否必须使用反诉状呢
笔者认为应使用反诉状为宜
理由如下: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要求起诉使用起诉状,反诉本来就是独立的诉讼,理应用反诉状为妥;第二,使用反诉状可以使法院确定被告提出反诉的事实,做好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准备;第三,使用反诉状会让原告即反诉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