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代言合同范本篇一:形象代言合同范本甲方: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那么,就甲方邀请乙方[身份证号为(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早30日将详细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个小时
(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材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依照本所制造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甲方或经受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方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
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行,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以到现场化装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小时(以到现场化装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
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