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法篇一:新老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效劳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开展和共享开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凌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平安以及参与社会开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舞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开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打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效劳
倡导义务为老年人效劳
第七条国家进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加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认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怀、协助老年人的社会风气
青青年组织、和幼儿园应当对青青年和儿童进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效劳
第八条国家注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