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retype/zoom/86f18c050740be1e650e9a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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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正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背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治理企业”修正为“物业效劳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正为“治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正为“临时治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正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治理条例》依照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