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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选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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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retype/zoom/86f18c050740be1e650e9afd?pn=1x=0y=7raww=648rawh=89o=png_6_0_0_135_173_622_85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65.92592592592592md5sum=b356e04d4a47cac884fef2615f72d085sign=659412a8dazoom=png=0-1344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纳集体讨论的方式,也能够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但是,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正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背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治理企业”修正为“物业效劳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正为“治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正为“临时治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正。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治理条例》依照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物业治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依照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正〈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第四条国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托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正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恪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恪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受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备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要素。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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